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