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