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中高风险危险废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

(二)含有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废物;

(三)含有砷、汞、铅、镉、铬以及铊、锑等重金属的危险废物,不包括含汞灯管、含汞开关、含汞温度计、未拆解的废铅蓄电池;

(四)腐蚀性危险废物;

(五)反应性危险废物;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应当纳入高风险危险废物管理的其他废物。

前款所称含有剧毒化学品、重金属的危险废物,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鉴别方法和鉴别标准,相关物质为主要有害成分的危险废物。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