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有效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以产品、副产品名义转移危险废物。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