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置贮存场所,实行分类贮存,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环境。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以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妥善贮存。贮存高风险危险废物的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贮存高风险危险废物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