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