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以及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