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评估,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布局。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