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评估,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布局。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