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大数据等部门建立本市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系统,在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推行应用电子地磅、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手段,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