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及危险废物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