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发布和资源共享等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联防联控、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