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化解工作机制,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水平。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