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化解工作机制,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水平。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