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二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有专职人民调解员。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退休政法干警等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鼓励调解组织和调解行业协会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其履职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