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符合条件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所需服务纳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