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治建设专项规划,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