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遵循源头预防、公平合法、平等自愿、高效便捷的原则。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