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发布风险提示,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防。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共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处理,有激化、群发、外溢风险或者其他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