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一定时期内重点领域、重点类型案件进行分析研判,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典型案例发布等形式,及时提出治理建议,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