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一定时期内重点领域、重点类型案件进行分析研判,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典型案例发布等形式,及时提出治理建议,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