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依法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