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机场、车站、港口、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