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