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人口变动趋势和健康水平,在人口出生率、性别比、死亡或者畸形等出现异常情况时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