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