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