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二条有效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