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开发区与其他区域或者企业采取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或者产业合作联盟,拓展发展空间。支持开发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成果,鼓励开发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创新、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