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已完成开发任务、工业或者新型产业用地比例低、产城融合程度高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依照有关规定与所依托的行政区体制合一。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改为行政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