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开发区因自身发展需要、国家重点项目实施以及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扩区、调区。支持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托管区位相近的具有开发区性质的园区或者其中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块。被整合、托管的区域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本省支持开发区发展有关政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