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约谈、问责制度,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