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