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未保持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石膏、石粉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在线的,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