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淘汰、拆除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燃煤锅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