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淘汰、拆除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燃煤锅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