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本市划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露天搅拌砂浆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