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本市划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露天搅拌砂浆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