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划定区域,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露天焚烧树枝、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经营业户燃烧产生严重烟尘污染的生物质燃料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燃烧的生物质燃料;
(三)焚烧祭祀用品。
以上区域以及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燃烧的生物质燃料的种类,应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