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开发,实现秸秆综合利用。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施用农药、肥料、除草剂等农业投入品,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