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开发,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施用农药、肥料、除草剂等农业投入品,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