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尘抑尘设备,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应当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