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行机械化清扫保洁和冲刷清洗作业方式。

城区道路保洁应当优先采用深度保洁方式作业,利用各类保洁机具采取洒水、清扫、喷雾等措施,结合气候、温度、湿度,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