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与有关部门监控系统联网,保持正常运行并至少保存三个月以上数据;
(二)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按照标准、规范设置围挡,采取覆盖、硬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措施防尘降尘;
(四)及时分类清运建筑垃圾,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五)撤除遮挡防护网前,对建筑单体楼层内外采取降尘措施;
(六)禁止在本市划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露天搅拌砂浆。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