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监理单位负责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