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