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计划开工和维修、检修、停工时,应当提前制定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监测。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