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并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焦化、水泥、建筑陶瓷、石油、化工、平板玻璃、30万千瓦以下煤电等工业项目。城市建成区内和人口密集区周边的高污染企业,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规划限期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