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禁止新建额定蒸发量或者额定功率达不到国家、省要求的直接燃用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窑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