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