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