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燃煤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进能源结构,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以及削减目标、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煤炭消费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