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调整优化能源结构、产业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布局,重点推进能源、工业、移动源、扬尘等污染防治,逐步建立重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机制,推动大气质量持续稳定好转。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