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调整优化能源结构、产业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布局,重点推进能源、工业、移动源、扬尘等污染防治,逐步建立重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机制,推动大气质量持续稳定好转。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