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