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周边区域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合作,及时研究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强化协同管控,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稳步改善。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