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业类别和污染现状,提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名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园区污染物监测系统和监控预警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对园区内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预警。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